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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中刑执字第1010号

姜兴伟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姜兴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010号罪犯姜兴伟,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滨汉刑初字第68号判决,以被告人姜兴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2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兴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至2012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