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986号原告邯郸市佳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庄宝生,该公司经理。被告孟庆伟。本院审理原告邯郸市佳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孟庆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佳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书艳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沈庆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