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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一初字第81号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赵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撤诉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健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