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赵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撤诉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健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树花 搜索“”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赵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撤诉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健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