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848号原告龙某某,女,出生于1954年4月7日,汉族。被告唐某某,男,出生于1952年7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唐治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郑 仲
审判员 文义才
审判员 李富建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钟金位 更多数据:
告龙某某与唐治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848号原告龙某某,女,出生于1954年4月7日,汉族。被告唐某某,男,出生于1952年7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唐治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郑 仲
审判员 文义才
审判员 李富建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钟金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