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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140号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万春霞。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贝海滨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章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