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江志超,农民。被执行人青岛统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周村,组织机构代码:72558582-7。申请执行人江志超与被执行人青岛统帅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已执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蒋 涛
审判员 李 跃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XX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