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沂南行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刘长安,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学夫,沂南县林业局执法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人沂南县林业局对被执行人李某某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沂林罚书字(2011)第0233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亦未按该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沂林罚书字(2011)第0233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付罚款8250元,并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补种465株树木;
四、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张廷玉
审判员 杨月美
审判员 尹纪栋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