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丽遂行审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郑法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慧英。被执行人朱樟贵。被执行人毛碧霞。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遂计生征字(2011)第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二被执行人因违法生育第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3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朱樟贵、毛碧霞只交纳了2000元,余款未按期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1年11月28日作出的遂计生征字(2011)第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遂计生征字(2011)第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忆玲
代理
审判员 周香琴
代理
审判员 杨全保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应 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