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宁催字第36号申请人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江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东麒路支行转账支票壹张(1040323100716051),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经本院审查,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予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案受理费用100元,由申请人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孙大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黄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