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栖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被告王某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鲁岩涛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林祝进 微信公众号“”
徐某与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栖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被告王某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鲁岩涛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林祝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