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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栖民一初字第357号

徐某与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栖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被告王某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鲁岩涛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林祝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