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216号原告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刘金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晶晶,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宋慧冰,女,39岁,汉族,住。
原告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慧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尹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