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王伟宏,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崔宏梅,女,45岁,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宏与被告崔宏梅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伟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雪松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