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36号
原告:毛生权,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志浩,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沈智军,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生权诉被告董志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生权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生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生权撤诉。本案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计273.50元,由毛生权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洪 逸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沈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