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701号原告白某,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西关街8011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7106180024。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庆玲,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西关宾馆前。身份证号码:372925197109250059。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吴思亮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房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