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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701号

白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701号原告白某,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西关街8011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7106180024。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庆玲,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西关宾馆前。身份证号码:372925197109250059。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吴思亮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房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