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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3号

陈新忠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陈新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3号申请人陈新忠,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申请人陈新忠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新忠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申请人陈新忠负担人民币25元。

审判长 刘  伟  英

审判员 曾  红  文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冬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