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3号申请人陈新忠,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申请人陈新忠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新忠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申请人陈新忠负担人民币25元。
审判长 刘 伟 英
审判员 曾 红 文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冬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