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534号原告齐秀丽,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牛英俊,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李宏伟,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秀丽、牛英俊与被告李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秀丽、牛英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齐秀丽、牛英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雪松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