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方志强委托代理人苏胜梅被告赵世光被告赵春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强诉被告赵世光、赵春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赵世光服刑,欠款难以执行为由,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程序合法,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东壁
人民陪审员 黄道平
人民陪审员 雷永刚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小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