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同某某,男,生于陕西省富平县。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12月1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住紫阳县城关镇天星村十一组。身份证号码:61242519561201003X。本院在审理原告同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某某以被告王某某已经自觉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同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洪波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继卫-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