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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859号

原告吴卫东诉王格录、杜宝康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卫东,王格录,杜宝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859号原告吴卫东。被告王格录。被告杜宝康。委托代理人霍生茂,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东诉王格录、杜宝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卫东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卫东承担。

审 判 长 惠 超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罗晓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