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15-1号
原告:罗朝桂,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高萍,女,1970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拥军、马青松,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349号省人大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正年,董事长。
被告: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东环南路东侧301号。
负责人:王正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朝桂、高萍诉被告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罗朝桂、高萍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存放于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处涉及同济万象城项目的所有合同、财务资料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罗朝桂、高萍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存放于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处涉及同济万象城项目的所有合同、财务资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 晨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