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8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斌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8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