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956号
申请执行人:陈惠林,农民。
被执行人:王志方,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46号陈惠林为与被执行人王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7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800元、执行费94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9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旭强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李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