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喜安,男。被执行人郭先光,男。被执行人仲尚太,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11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先光、仲尚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先光、仲尚太自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将上述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郭先光、仲尚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先光名下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郭先光名下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舒四来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