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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二字第00212号

李喜安与郭先光、仲尚太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喜安,郭先光,仲尚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喜安,男。被执行人郭先光,男。被执行人仲尚太,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11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先光、仲尚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先光、仲尚太自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将上述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郭先光、仲尚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先光名下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郭先光名下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舒四来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