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009号罪犯杨金山,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丽刑初字第321号判决,以被告人杨金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2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至2012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