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11号原告杨明全,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贾村镇。被告孙秋莲,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贾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全与被告孙秋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全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明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O元,由原告杨明全承担。
审判员 梁国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