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394号李养正申请执行齐峰、吴旭华、燕富平等三人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12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3月27日经本院第14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