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915号
原告:蔡红亮,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江苏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溱潼镇六一路91号,组织机构代码:76828831-2。
法定代表人:周宏儒,董事长。
被告:安徽成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路阳光威尼斯售楼部楼上。组织机构代码:78492458-5。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立宏、赵鑫,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朱启龙,董事长。
原告蔡红亮诉被告江苏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成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江苏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防火门款13400元,被告安徽成功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被告江苏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请求判令上述被告给付工程款13400元,并承担自2010年2月6日至今逾期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本院认为,江苏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已经变更,该公司已不存在,现原告以江苏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系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红亮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3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和跃
审判员 朱中全
审判员 李立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