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岳华旭。委托代理人蒋兴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长春,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黄铃。
原告岳华旭与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岳华旭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华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华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2元,由原告岳华旭负担。
审判员 刘加辉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