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298号原告邓喜华,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吉林市圣鑫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喜华诉被告吉林市圣鑫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喜华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喜华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0元,退回原告800.00元。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