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莲执字第1039-2号 申请执行人魏道侠,女。 被执行人李仁霞,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仁霞名下银行存款肆万陆仟元整(46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 东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亦甜 来自:
申请执行人魏道侠与被执行人李仁霞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莲执字第1039-2号 申请执行人魏道侠,女。 被执行人李仁霞,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仁霞名下银行存款肆万陆仟元整(46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 东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亦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