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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民初字第423号

王素珍与成曾汝才、曾汝发、曾汝全、曾汝兰、曾汝燕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素珍,曾汝才,曾汝发,曾汝全,曾汝兰,曾汝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牛民初字第423号原告王素珍。被告曾汝才。被告曾汝发。被告曾汝全。被告曾汝兰。被告曾汝燕。本院在审理王素珍与成曾汝才、曾汝发、曾汝全、曾汝兰、曾汝燕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王素珍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素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素珍负担。

审判员  李朝晖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马 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