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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知初字第56号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薛成福、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薛成福,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56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国锋。被告薛成福。被告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兴锡。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成福、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以其已与被告薛成福、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雁

代理

审判员  蔡卓森

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诸智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