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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执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智铭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南游乐园、吉林市江南公园管理办公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智铭,吉林市江南游乐园,吉林市江南公园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智铭,男,199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理人:智玉金,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系智铭父亲。

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南游乐园。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金明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月,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南公园管理办公室。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朱庆宏,该办公室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智铭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南游乐园、吉林市江南公园管理办公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2年5月21日被执行人自行履行本案义务166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洪波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有   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高   瑞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