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智铭,男,199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理人:智玉金,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系智铭父亲。
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南游乐园。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金明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月,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南公园管理办公室。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朱庆宏,该办公室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智铭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南游乐园、吉林市江南公园管理办公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2年5月21日被执行人自行履行本案义务166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洪波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有 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高 瑞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