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048号
原告:苏元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贤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元林与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元林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486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苏元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486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奚正荣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汤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