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宜宾市袁缘服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愈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清萍。被告四川培罗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欣华,总经理。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宜宾市袁缘服饰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培罗成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袁缘服饰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袁缘服饰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袁缘服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宜宾市袁缘服饰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市袁缘服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唐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