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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吴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吴某,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市辖区。被告朱某,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市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惠英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矛盾已化解,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惠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惠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海青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