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296号
原告:蔡燕荣,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肖伟光、余荣伟,均系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向前,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叶嫦艳,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燕荣诉被告谢向前、叶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燕荣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燕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25元,财产保全费3570元,合共8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志光
审 判 员 朱文卉
人民陪审员 谢艳芬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