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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二字第00187号

严晓玲与陈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晓玲,陈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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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严晓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学金,男,汉族。严晓玲与陈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月31日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晓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5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18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舒四来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超第4页第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