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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13号

孙现中与赵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现中,赵西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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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13号

原告:孙现中(忠),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赵西友,男,193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现中诉被告赵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现中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现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现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孙现中��担。

审 判 长  杨 光

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

人民陪审员  张 祥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丰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