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37号
原告:岑士峰,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逍林鸿瑞模具加工店户主,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通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黎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士峰诉被告慈溪市通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岑士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士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