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李学勤。委托代理人梅生,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吉晓晴。委托代理人杨庚亮,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勤诉被告吉晓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勤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学勤负担。
审 判 长 韩国华
审 判 员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