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1064号原告郭某某,女,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