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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1064号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1064号原告郭某某,女,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