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王晓东,男,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国,蒙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国贞,男,农民。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翔驰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支公司。本院于2012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晓东与被告于国贞、河北省石家庄市翔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晓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琴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