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30号原告薛某某,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边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