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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齐商初字第35号

蒋如江与马伟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如江,马伟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商初字第35号

原告:蒋如江。

委托代理人:林洲。

被告:马伟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如江诉被告马伟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如江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9908元,减半收取4954元,由原告蒋如江负担。

审判员  赵卫星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