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蓝执字第00177号

胡某、野某甲与野某乙析产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4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野某甲,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86年3月16���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野某甲,男,2008年11月20日生,汉族,系胡某之子。被执行人野某乙,男,1945年11月2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胡某、野某甲与野某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野某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了执行标的款1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锦萍

代理

审判员  潘西社

代理

审判员  杨养成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小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