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86年3月16���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野某甲,男,2008年11月20日生,汉族,系胡某之子。被执行人野某乙,男,1945年11月2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胡某、野某甲与野某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野某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了执行标的款1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锦萍
代理
审判员 潘西社
代理
审判员 杨养成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小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