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478号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喜武,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被告潢川县天桥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双柳树镇张营村。法定代表人李作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潢川县天桥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1元,减半收取2691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燕华然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