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宝鸡市鑫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下马营。法定代表人车权艳,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宝鸡市鑫亨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2)20213489(出票日期贰零壹壹年玖月零陆日,票面金额壹拾玖万元整,出票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莱芜钢铁集团银山型钢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宝鸡市鑫亨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喜丹陪审员 程新萍陪审员 李敏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