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民催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宝鸡市鑫亨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金民催字第1号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05-13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宝鸡市鑫亨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宝鸡市鑫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下马营。法定代表人车权艳,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宝鸡市鑫亨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2)20213489(出票日期贰零壹壹年玖月零陆日,票面金额壹拾玖万元整,出票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莱芜钢铁集团银山型钢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宝鸡市鑫亨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喜丹陪审员  程新萍陪审员  李敏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