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外初字第101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清梁、郭琴,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部水务(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西汉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夏卫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部水务(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部水务(嘉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部水务(嘉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 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