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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外初字第101号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西部水务(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西部水务(嘉兴)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外初字第101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清梁、郭琴,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部水务(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西汉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夏卫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部水务(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部水务(嘉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部水务(嘉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 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