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文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安阳市大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汉新、李霞,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濮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闫巧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俊峰,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该单位职员。
原告安阳市大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大源公司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候光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杜建民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于江龙 百度搜索“”